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事业发展部、社会保障就业促进发展部),局属各单位,有关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减轻患者就医负担,根据《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德政办字〔2022〕4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提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的意见>的通知》(德改办发〔202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执行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村卫生室开展注射治疗时,一般诊疗费收取可参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的西医注射型标准执行。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开展门诊输液的村卫生室,为患者输液时一般诊疗费收取可参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的西医输液型标准执行。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和村卫生室需进行注射及输液治疗的患者,在疗程内复诊的,按照西医复诊标准收取一般诊疗费,不得再收取西医注射型及西医输液型一般诊疗费。
二、规范收取居民“两病”一般诊疗费。居民“两病”参保患者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或村卫生室就诊,诊查费执行一般诊疗费收、付费标准,计入患者“两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对病情相对稳定的“两病”患者,可按规定开具长处方,方便患者用药,减轻费用负担。
三、进一步规范医保基金使用行为。各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和一体化村卫生室要切实完善内部管理机制,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执行药品、耗材“零加成”政策,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项目价格、服务规范等内容,坚决杜绝“假病人”“假病情”“假诊疗”以及串换药品等欺诈骗保行为。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村卫生室医保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医保基金使用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医保基金安全运行。
德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