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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定点医药机构医保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情况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27日     来源:德州市医疗保障局

 

 

《德州市定点医药机构医保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情况

 

《德州市定点医药机构医保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文件分别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等意见,现将征求意见情况说明如下:

一、部门意见

2023628日至2022373日组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个部门进行会签,均无意见。

二、社会公众意见

2023628日至202376日,通过市医保局网站(http://ylbzj.dezhou.gov.cn/n50853688/n66595505/c82050384/content.html)面向社会征集意见,公示期间,通过电子邮件、电话共收到意见建议6件,将公众意见进行分类汇总后,主要包括以下5点:

1、取消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信用评价职责,通过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评价工作。(2条)

因为各县市区实际情况不同,并非所有的县市区都具备聘请第三方机构的条件,且直接委托第三方评价弱化了医保部门的职责,反而容易存在第三方机构与所评价对象由于利益关系造成评价不公的情况,该建议未予采纳。

2.将附件二中序号4建立专门的信息化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改为建立专门的信息化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1条)

基于全市定点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该建议被采纳。原文修改为:4     信息系统     定性 建立专门的信息化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保障网络稳定通畅,严格执行信息保密制度;

3.取消门诊次均费用增长率和门诊目录外自费率评价指标。(1条)

门诊次均费用增长率和门诊目录外自费率是评价政策执行情况的重要指标,也是省内统一标准,该建议未予采纳。

4.当采购药品断货或患者病情复杂时,院内药品有时无法满足需要,因此建议修改不得要求住院参保人员人外购医保目录内药品这一条评价指标。

考虑到特殊情况存在,该建议被采纳。原文修改为34   接诊要求   定性 执行首诊医师负责制,不得无故拒收、推诿参保人;住院期间不得要求参保人到门诊或药店购药(双通道购药除外);无特殊情况,不得要求住院参保人外购医保目录内药品,却因特殊原因外购药品的,将外购药品费用并入当次住院费用中一并上传相关费用信息。

5.将医用耗材评价加上限定条件,特指收费植入类医用耗材。(1条)

对医用耗材指标的评价主要针对高值医用耗材,文件中已列明,普通低值医用耗材未列入评价,该建议未予采纳。

 

对上述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已通过电话和邮件进行了解释说明。

 

 

德州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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