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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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医疗保障局信息公开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03日

德州市医疗保障局信息公开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审查,根据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公开属性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拟公开前的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分级管理、分级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审查。

第四条 审查的重点是公开信息的内容、范围、形式、平台、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相关信息公开规定要求。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平台包括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或者其它互联网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

第六条 办公室是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查的负责科室,负责指导各科室、单位建立审查工作台账,做好政府信息发布前的审查工作,定期汇总各科室、单位审查情况。

第七条 各科室、单位要结合各自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责任,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审查工作,填写审查工作台账。

第八条 审查工作时间一般不超3个工作日。

第九条 对政府信息的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科室、单位提出公开的初步意见,确定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平台、时限、程序等属性;

(二)填写审查工作台账,由科室、单位负责人提出审查意见;

(三)科室、单位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四)按审查要求做好主动公开工作。

第十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科室、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科室、单位负责公开前的审查。

第十一条 各科室、单位每月25日前将各自审查工作台账报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汇总全年审查情况,并将审查情况写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第十二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未经公开审查,擅自发布政府信息,造成严重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科室、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分别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工作台账(样表).docx